新甘肅·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馬蘭玲
案例:宋某與周某因共同愛好足球相識,經常一同參與業余比賽。在一次友誼賽中,兩人爭搶頭球時發生輕微碰撞,宋某不慎摔倒致鎖骨骨折,醫療及休養共產生1萬元損失。宋某認為周某應對其受傷承擔責任,協商賠償無果后訴至法院。
法院審理認為,傷者宋某自愿參與足球運動構成“自甘風險”,對方周某無故意或重大過失,無需承擔賠償責任。周某的爭搶動作符合比賽規則,無任何違規或惡意行為;而宋某作為長期參與足球運動的愛好者,對運動風險應具備充分認知,其自愿參賽的行為已構成“自甘風險”。最終,法院依法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。
“‘自甘風險’是不是意味著受傷只能認栽?”“運動中怎樣才算故意或重大過失?”“除了足球,其他健身活動也適用這一規則嗎?”帶著這些讀者普遍關心的問題,記者專訪了甘肅融通律師事務所馮曉義律師。
記者:不少人覺得“自甘風險”就是“受傷白受”,這種理解準確嗎?普通人該如何正確認識這一制度?
馮律師:這種理解有明顯偏差。“自甘風險”絕非“受傷白受”,而是為文體活動劃定清晰的責任邊界。它針對的是具有固有風險的活動,參與者明知存在風險仍自愿參與,就需要對正常競技、合規操作下發生的意外損害自行承擔責任,不能盲目轉嫁后果,但這一前提是對方無故意或重大過失。以本案為例,宋某多年參與足球運動,不可能不清楚足球運動存在碰撞、摔倒等固有風險,他主動參賽的行為即默認接受這些風險。而周某的爭搶動作符合運動規范,無故意沖撞或違規行為,因此無需承擔責任。這一制度的核心價值,是保護守規則者的合法權益,鼓勵大家放心參與文體活動,避免“一碰撞就索賠”的過度維權現象,讓運動回歸健康快樂的本質。
記者:運動中“故意”和“重大過失”的界限常讓人困惑,您能否結合具體運動場景詳細說明?若遭遇這類侵權行為,受害者該如何有效維權?
馮律師:二者的核心區別在于主觀心態和行為是否超出正常競技范疇。“故意”是指主觀上有明確的傷害意圖,明知自身動作會導致他人受傷仍主動實施。比如足球比賽中看到對方帶球突破,放棄正常防守而故意伸腿絆倒對方;籃球賽中為阻止對手投籃,故意用肘部猛擊對方軀干,這些都屬于典型的故意侵權行為。“重大過失”雖無傷害他人的故意,但違反了運動基本規則,漠視他人的人身安全。例如,足球場上明知對方背身接球毫無防備,仍從背后實施飛鏟;羽毛球賽中,清楚對手是老年愛好者,卻故意朝其頭部、腹部等要害部位扣殺,這些行為已脫離正常競技的合理范圍,構成重大過失。若遭遇這類侵權,關鍵是固定三類證據:一是現場證據,比賽錄像、現場照片能直觀還原事件經過,是維權的核心依據;二是證人證言,尋找在場的隊友、觀眾出具書面證明,并留存其聯系方式以便后續核實;三是醫療證據,妥善保存診斷證明、病歷資料和醫療收費票據,為索賠提供依據。
記者:在全民健身熱潮下,廣場舞、馬拉松等活動中受傷是否也適用“自甘風險”規則?普通民眾參與這類活動時,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和維權建議?
馮律師:適用與否主要看兩點——活動是否存在可預見的固有風險、參與者是否自愿參與。比如廣場舞中,因自己踩錯節奏摔倒屬于“自甘風險”,但領舞者教授高難度危險動作卻未提前提示風險,導致參與者受傷的,領舞者需承擔相應責任;馬拉松比賽中,因自身體力不支受傷的,不可追責活動組織者,但如果組織者未按規定設置補給點、未對賽道隱患進行警示,導致參與者受傷的,組織者需承擔責任;親子蹦床等經營性活動中,若場館因設施破損未及時維修導致孩子受傷,場館方的安全保障責任不能用“自甘風險”規避。
在此,給大家幾點建議:一是量力而行,有基礎疾病的人群應避開高風險運動,選擇適合自身健康狀況的活動。二是優先選擇正規機構組織的活動,這類活動的安全保障措施更完善。三是主動購買意外險,提前覆蓋可能發生的意外損失。四是帶孩子參與活動前,務必檢查場地設施是否安全,參與不熟悉的新活動時,先向組織者問清潛在風險及防護要求。“自甘風險”本質上是權利與義務的平衡,它既提醒大家要文明運動,也要求每個人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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